上海闵行“9·8”抢金案两案犯一审被判死刑

2011-06-09 17:51:00 |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编者按】被告人张德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飞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彬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6月9日消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闵行“9·8”抢金案的三名案犯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德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飞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彬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令予以追缴,追缴不足的部分责令退赔,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下旬,张德刚、王飞因经济拮据共谋抢劫,之后两人纠集张彬共同参与。同年9月8日20时许,张德刚、王飞、张彬戴着头套、身着迷彩服,携带玩具手枪、榔头、单刃尖刀、自制爆炸物等作案工具,闯到易买得超市底楼九佳珠宝柜台,由张德刚引爆爆炸物并持刀、玩具手枪等威胁和控制柜台营业员及周围群众,张彬、王飞分别持榔头、单刃尖刀刀柄敲砸柜台玻璃,并劫取柜台内黄金、铂金等饰品。随后,三人逃离上海,并将所劫财物予以均分。经鉴定,三名被告人劫取的黄金、铂金等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1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德刚、王飞、张彬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德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悔改,首先起意并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虽然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实施犯罪的经过,但其对所分得的巨额赃物未作退缴退赔,造成被害单位的巨大损失,应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同时,被告人王飞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积极参与抢劫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交代态度较好,且其所分得的赃物已全部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彬积极参与抢劫,考虑到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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