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治乱 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止收费

2011-06-14 18:46: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

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

  【财新网】(记者 陈璐)中国公路的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成为最新的整治对象。

  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上述现象,包括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在今年“两会”期间曾称,全世界已建成14万公里收费公路,中国拥有10万公里。其中,95%的高速公路、65%的一级公路属于收费公路。收费站存在着收费价格不合理、站点间距过近,以及贷款期满公路继续收费的现象。

  交通部等五部门此次联合发文,要求地方政府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央政府此次要求,对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其中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收费标准要求的公路,以及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等。

  同时,对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不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不超过30年。还有一类是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期限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期限超过25年。

  《通知》提出,对于通行费标准偏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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