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党政干部、国家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财经》综合报道】6月14日,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报告批露了目前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主要有八种方式,其中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是主要方式,但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
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成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常用的手法,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还有一部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也成为一种转移资金的方法,报告称,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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