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三人盗取富士康集团苹果ipad2后壳数据图档后用于生产后壳保护套
【《财经》综合报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6月14日通过其官方微薄宣布了一起IPad2泄密事件的审判结果,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盗取富士康集团苹果ipad2后壳数据图档后用于生产后壳保护套。6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三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相关配套、附件的生产和销售。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2010年7月,肖承松多次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承诺如果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日后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侯鹏娜遂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的林克诚。2010年9月某天,肖承松将两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由其转交林克诚。
2010年9月下旬,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专门负责机构制具的工程师电脑中,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9月25日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侯鹏娜又用电子邮箱转发给肖承松。被告人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该网页内容陆续被多家公司进行转载。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代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从被告人处提取的电子数据U盘中存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据悉,富士康集团制定有各项保密文件,对保密制度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规定。富士康集团还与企业员工签订有《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其中保密条款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诉讼中,林克诚通过其家属将其收取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退回。
宝安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同时认定,肖承松、林克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鹏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林克诚还通过其家属主动退回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理。综合考虑候鹏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苹果公司对此案拒绝置评。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我们无法对公司内部安全事务置评,但富士康对致力于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以及客户知识产权的承诺十分重视,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任何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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