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发布

2011-06-16 18:39: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财政部网站16日发布《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财经》综合报道】财政部网站16日发布《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通知》。通知规定,水利部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提出中央补助地方普查经费安排建议,商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控制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等额编报资金申请,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附: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单位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并拨付补助地方经费。

  第六条 水利部主要职责: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本部门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提出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普查经费补助方案。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编制水利部普查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编制兵团系统水利普查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总后勤部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编制军队水利普查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提出中央补助地方普查经费安排建议,商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控制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等额编报资金申请,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水利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准备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分析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利普查试点经费,包括用于试点任务实施、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审定、试点宣传培训、普查员补助及专用设备购置等。

  (三)水利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

  (四)水利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五)水利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利普查国家级培训、专项宣传以及宣传品印制等。

  (六)与水利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等其它水利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六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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