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人民银行6月3日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FDI)正式形成试点方案,表明人民币国际化取得重大进展。
第一财讯:纳税服务网刊登的通知显示,人民币FDI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并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到华投资,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一定工作流程开展。
通知规定,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人民币FDI,其他项目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等,均可通过出台方案的六项工作流程申请进行人民币FDI。
具体流程包括,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向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结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获得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获得业务申请并审核同意后,上报央行;央行随即召开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个案申请获批后,由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结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随后凭备案通知书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境内结算银行须严格按照央行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在批准范围内。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曾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内地监管层担心香港离岸市场发展太大,创造新的货币供应量,给外储对冲带来压力。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类型资产都会带来压力,只有其中一种即中国机构到香港融资,才会增加内地的货币流动量。
他表示,外资机构将美元FDI换成人民币FDI,并不影响货币政策。据德银调查44家跨国公司显示,若形成人民币FDI的透明框架和审批机制,有65%的跨国企业表示有兴趣以人民币FDI取代其他货币FDI。
央行通知并明确,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
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或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且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银行还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通知还要求,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而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对于通知规定的境外参与银行不得办理内地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工银亚洲董事总经理黄远辉向记者表示,此规范举措可保护内地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时更利于内地监管层掌握人民币的兑换情况。
2011年1月,我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银行可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央行同意的其他跨境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此前央行数据,2010年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约5000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量比重约2%。而今年前4个月,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就已达到5300亿元,贸易结算量已占同期贸易总量的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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