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地勘基金不得与企业争利

2011-06-23 08:43:09 | 作者: 贾海峰来源:21世纪网

6月22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地勘基金和地方地勘基金步调一致,不与市场争权,不与市场夺利。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表示,无论哪种地勘基金,都应本着促进勘查市场繁荣。地勘基金坚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运作原则。

除依照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规定应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矿产外,凡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社会资本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且符合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的,地勘基金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找矿;社会资本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前期勘查工作,可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程利伟指出,完善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外,地勘基金支持的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普查以下(含普查)。达到规定的勘查工作程度后,采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开展进一步勘查工作,地勘基金相应退出。

上述政策指出,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急矿产的预查和普查,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全额出资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省级地勘基金可根据本省(区、市)矿产资源的特点、总体地质工作程度和区域工业布局等因素确定投资重点,除了在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方面与中央地勘基金形成互补外,重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矿产的前期勘查和其他地质工作。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且没有设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的省份,省级地勘基金可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开展相应的基础地质和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以加快推进本省的地质找矿工作整体进程。

程利伟表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地勘基金收益分配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益分配关系,两级地勘基金独资项目及其与社会资金合作项目的收益,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省级分成的部分原则上要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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