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庭认定陶校兴所犯受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或许对未来陶校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申请减刑会有所帮助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颖 6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住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陶校兴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读了自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8项指控,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一套商铺、卡地亚手表等,共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
与2月21日该案庭审时陶的家属情绪当场失控、当庭哭闹而被带出法庭不同的是,今天现场并无家属旁听,且依然没有委托辩护人。
据悉,陶校兴之前曾表示,犯罪事实都是自己主动交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希望法庭从轻判罚,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但当天的审判认为:陶校兴受贿700余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提前掌握的情况,其余受贿人民币300余万元的事实才是陶主动交代,因此关于陶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当天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中有提及“陶校兴到案后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且其受贿所得的赃物、赃款已经全部追缴,故陶校兴所犯受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节,但在最终宣判的量刑中却没有体现,故此记者咨询了关注本案的一位律师,他告诉记者:一般这样具有减刑情节的案件,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但陶校兴的案件涉及面太广,社会影响很大,这次审判结果说明市委、市政府对打击这类腐败案件的决心。另外,他指出,法院的这段没有在量刑上体现的陈述,或许对未来陶校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申请减刑会有所帮助。在他看来,从陶校兴到案后的种种表现来看,应该不会再提起上诉。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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