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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数年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终于对央企境外资产管理和产权转让正式立规。这意味着超过央企总资产五分之一的境外资产将得到规范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连续出台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央企境外资产总额已经高达40153.4亿元,接近央企当时21万亿总资产的五分之一。而且,2009年央企有几乎一半的利润来自于境外资产。此前国资委对于央企境外资产的存量和现状已经有全面的摸底。据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底,约100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
面对庞大的境外资产和国家号召的“走出去”任务,央企境外发展已经到了重新规划的机遇期。
但中央企业的资产管理有很多盲点。比如,一些企业在境外作业的现场管理较差,容易发生事故;一些企业境外资金运行没有纳入到集团统一的资金管理中,容易使资金缺乏监管;一些企业在境外运营中,由国有独资逐步失去了控股地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航油事件、2008年所爆发的央企金融衍生品损失事件等也从侧面说明央企在境外金融风险防范上有诸多不足。
“出台这两个办法确实很有必要,过去的时候我们为了灵活地走出去,没有对央企境外资产进行完善规范,而现在到了一定的资产规模,规范就显得十分必要,避免企业在境外运营时游离在国资监管的边缘地带。”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
记者注意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中央企业所有的境外资产实行了全面的监管,通过报批、报备等方式让原来主要由央企操作的境外资产全面列入到系统监控之中。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定,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其中,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这让央企的境外资产管理进一步公开透明。
为防止央企经营资产在境外流失,或者在境外经营中让国有资产丧失控股地位的行为,国资委在这两份文件中强化了监督。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资委同时要求,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离岸公司这样以往央企监管的灰色地带,这次的文件也有了首次明确要求。《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
对于此前出现较大漏洞的金融风险管控,此次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祝波善对记者表示,现有的国资管理,以及企业的财务制度都要求,对境外资产管理的主体公司还是在境内,这样容易形成境内外企业制度环境的不对接,可能会碰到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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