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抛个税改革新方案 对高收入者加税

2011-06-30 08:34: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实施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表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使综合计征纳税人的税负高于或等于分类计征的总体税负

  【《财经》综合报道】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6月29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中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

  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表示,这是一个加税的方案。

  实施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表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使综合计征纳税人的税负高于或等于分类计征的总体税负,高培勇说,“以达到个税控高和提高税收中直接税比重的目的”。

  报道指出该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对已经实施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率先试行年终综合计征。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此前已纳入综合范围代扣代缴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汇算后多退少补,而对于此前未纳入综合范围的其他项目,也需自行申报。

  《报告》称,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上述方案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实行综合计征后,一些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就可以对相应的综合纳税人试行了。比如征管成本相对较低的抚养扣除和残疾扣除等。

  《报告》根据综合计征范围的从小到大,提出了5套渐进改革方案。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三大类,其中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属劳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和转让租赁所得归属资本所得;而其余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归属为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

  《报告》建议,未来应仍让地税局负责自行申报纳税人的个税征管,但应允许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收入来源地之间自行选择申报机关,同时为了激励地税部门加强综合计征,还可考虑在初始阶段的由中央承担退税,而补税全归地方财政。

  在《报告》发布现场,一位接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人士称,这项迟迟未有进展的改革已经被列为下一步个税修法的工作重点,“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已不能再拖”。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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