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强搂宋祖英乡干部被拘留系因“扰乱大型群众活动秩序”

2011-06-30 19:55: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据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外资料显示,因“强搂”而被拘留并开除职务的濮阳市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其行为被归类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财经》综合报道】  近日,濮阳市高新区胡村乡党委委员、开州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王留聚因在央视庆祝建党90周年节目录制过程中,做出了“强搂”演员等不雅行为而被行政拘留和免职。

  对此,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濮阳市高新区党工委有关负责人6月30日向媒体介绍了事情经过,并解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其行为被归类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6月21日12时许,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中央电视台节目录制组和群众反映,在央视《激情广场》演出过程中,两名歌唱家受到一个穿白衬衫男子干扰,影响了正常录制。

  经治安支队对此事件展开调查,干扰演出的男子系濮阳市高新区胡村乡党委委员、开州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王留聚。

  报道称王留聚“不顾形象,多次冲上舞台,抢着与宋祖英等合影,严重影响演员情绪,破坏演出气氛,更有甚者做出不雅举动”。而部分媒体更是称其“强搂”宋祖英。

  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讯问,王留聚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调查证实,王留聚的行为“扰乱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王留聚行政拘留5日。

  王留聚的“强搂”行为被公安机关归类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王留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濮阳市的形象,且事发当时为其值班时间、他擅自脱岗,濮阳市高新区党工委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免去王留聚胡村乡党委委员、开州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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