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通过制度比较研究得出,中国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加速向经济发展“人力资本阶段”转变
【财新网】(记者 李增新)国际经济学会(IEA)主席、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Masahiko Aok)认为,中国土地产权与财政制度的特殊安排,使中国有别于传统经济学中进入“刘易斯拐点”所面临的问题。面对人口红利消失与“未福先老”,使农民工“完全城镇化”有可能成为解决途径之一。
在7月4日于清华大学举行的国际经济学会第16届全球大会上,青木昌彦发表了《经济发展五阶段与中日制度演化》的演讲。他将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划分为:人口出现过剩直到拖累人均GDP增长的马尔萨斯阶段(Malthusian phase),政府主导产业升级与“赶超”的G阶段(G-phase),经济增长受制于资源环境限制的K阶段(Kuznets-phase),人力资本积累为动力的H阶段(human capital-phase),以及“后人口因素”的post-D阶段(post-demographic phase)。
他认为,与日本目前所处的post-D阶段和韩国所处的H阶段不同,中国目前正处在K与H阶段的转换期间。但中国由于独有的制度安排,即不完全是中期公司机制问题,也非走出K阶段时伴随的刘易斯拐点出现,还由于中国“未富”而不属于向post-D阶段转变的过程,而是三种局面均有部分体现。
出现这一状态的原因,在于农村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带来了劳动力纷纷退出农业部门的K阶段终结的特质。在农村土地“半产权”的基础上,农民有动力从事兼职、季节性非农业工作,或分包土地,大量农民进入城市。2007年《物权法》再次确认了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期限最多可达30年,并可出租或转让农地承包权。这就意味着,农户具有土地的“实际”产权。
但另一方面,农民往往发现,这个土地产权是残缺的:首先,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机会并不充裕;其次,在现实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能由地方政府征收,政府独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土地销售收入则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农民所得甚少。
这时,地方政府有制度安排下的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如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然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础在公共财政改革中受到挤压。某种程度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更多是财政而非金融现象。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提供福利的责任,随着人口年龄增长而变大。特别是1960年代婴儿潮出生的人,将很快发现他们已经无法移民至城市,因为他们的技能已经过时、年龄过大。随着中国家庭平均生育率从5下降至1.5,这一负担将由公共资源承担。
正因此,中国就出现了上述“三不像”的状况。青木昌彦认为,一个解决途径是允许农民工家庭在自愿出售土地使用权时,享受城市人口的全部待遇。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资本收入,可作为税基计税,以支持上述公共赡养成本。而且,由于土地规划瞄准于确保粮食安全及防止混乱的私有化进程,地方政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行为仍为必要。
当然,这时一大问题是,如何确保产权在农民与城镇人口、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易有效、公平、人性化以及透明。这需要重新设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中国来说,这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青木昌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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