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上报规则调整 挤掉拆迁改造水分

2011-07-06 00:23:02 |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如果地方政府将城市拆迁改造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就必须单独列出。

  

  从6月份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上报内容中增加了两项:各地房屋征收情况和安置房开工建设情况。

  除此以外,上报时间由原来下个月的10日之前,提前到本月的28日之前,上报周期提前了12天。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2011年的1000万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硬性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保障房、政策性商品房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内容,不包括一些强制性拆迁和非危旧房类项目拆迁、征收房屋等内容。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顾云昌7月2日在“博鳌21世纪房地产论坛”上表示,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一定能完成,但是开工到什么程度以及地方政府是否会拿一些其他房屋来冲抵保障房就不得而知,需要中央政府细化考核规则,严格考核办法。

  上报新规

  上述接近住建部的人士透露,日前,住建部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人士表示,报送时间提前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快保障房建设的进度;二是对地方政府的保障房建设进行全面监督,保质保量。

  顾云昌表示,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任务必须完成,这样才能保证后四年26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

  面对艰巨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各地创新建设模式、融资方式,甚至也不乏有一些地方政府投机取巧,打政策“擦边球”,走捷径。

  国家发改委城市与小城镇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在上述论坛上透露,日前,国家发改委中小城镇中心对保障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当前的保障房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包括金融风险、分配机制问题以及政府的财政压力等。

  李铁表示,保障房还面临公平分配考验,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对象是两类人,由于部分地方的保障房分配机制欠缺或存在灰色地带,从而导致在分配上存在重合,违背了保障房的初衷。

  李铁对本报记者表示,保障房的需求是自下而上的,而保障房建设任务指标是自上而下分配的,虽然建设指标分配的时候也会考虑下面上报的保障房需求,但是每个省领到保障房建设指标后,第一考虑的是如何完成这么大的保障房建设指标,结果就会出现经济发达的市县多分一些,而这些市县可能并不需要这么多保障房。

  某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表示,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并不喜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但是到了中期,却变得都很积极,个中原因除了政绩考核以外,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看到了可以借机做城市征地和拆迁改造,以保障房建设的名义更容易获得被拆迁对象的支持,而且只要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就可以给拆迁对象以房屋补偿,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可谓一举多得。

  而上述《通知》内容,正在改变这一情况。

  吉林省住建厅保障处一位人士电话中告诉记者,从2010年底开始的城市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情况都要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计数据,如果地方政府将城市拆迁改造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就必须单独列出,而且要将相对应的安置房建设情况上报。

  挤掉水分

  关于地方政府将教师公寓、白领公寓、开发区员工宿舍等房屋都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问题,一直广受诟病。

  记者调查了解,包括河南、江苏、湖北、广东、山西省在内的多个省市中均有在保障房建设之外筹集房源的现象。把产权模糊的回迁房、福利房,以及危旧房改造编入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中去等。

  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看来,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建保障房是允许的,保障房的概念比较宽泛,产品较多,不一定要求全是新建房。通过盘活存量房去解决保障房建设,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保障房分配制度的公平,杜绝保障房走福利房的老路。

  刚卸任华远地产董事长的任志强在上述论坛上表示,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要避免走原来经济适用房分配的老路,不能造成行政腐败,保障房建设应该由政府承担,不能将这些负担转嫁给企业。

  任志强表示,必须统筹考虑保障房和商品房用地的协调问题,不能增加保障房建设用地而挤压商品房用地,因为商品房用地可以拍卖,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充分补偿征地和拆迁成本,而保障房土地划拨在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推低征地成本,激发拆迁矛盾。而就保障房的资金问题,李铁认为,保障房建设中不可规避的金融风险,各地方政府为筹集保障房资金,创新融资,但此后的还本付息如何保障,依然是个问号。

  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给地方政府很大的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即使短期内,政府加大财政支出,可解决保障房问题,但长期看,累积的债务负担风险将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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