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引入“预先指示”制度

2011-07-06 23:09:18 | 作者: 刘涌 北京报道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而受到强制。这是一份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修改意见报告的开篇...

  

  “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而受到强制。”这是一份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修改意见报告的开篇。

  近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修改意见,就完善防止“被精神病”制度提出了“预先指示”制度和重构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

  本报记者查询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时发现,《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已经于6月25日提前结束。而按照此前公布的信息,网络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原本定在7月10日。

  而国务院法制办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正在进行征求意见的整理工作。

  如何避免“被精神病”的发生,是《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过程当中公众争论最多的话题。

  在公开的草案当中,关于防止“被精神病”而进行制度构建的内容也是比重最大的章节。但在诸多专业学者看来,仍有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引入“预先指示”制度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三章起始的第二十一和二十二两个条文,仍将精神障碍的诊治归入医学范畴。

  据介绍,这意味着此前讨论颇多的司法程序前置:即由法院决定是否应该让患者入院治疗的程序,没有被草案采纳。同时,虽然草案第二十四条确定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的条文中,监护人、近亲属以及民政部门在不同情况下,都可以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在这一过程当中,患者本人的意思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精神病人并不会因为其疾病就丧失法律上的人格和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其仍然在精神状态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权利。”修改意见报告的执笔人董艳锋说。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设置相应的程序,让患者或疑似患者能够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而不仅仅只是被动接受外来的安排。

  比如在国外立法中普遍认可患者“预先指示”制度,以保证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全面实现。

  所谓“预先指示”就是:患者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对自身将来丧失表意能力时接受什么样的医疗照护而事先做出的一种选择和决定。

  该制度在欧美国家已有较多实践,从1991年到2006年期间,美国已有27个州先后对此进行立法规范。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出现精神健康危机时所希望使用的治疗或康复方案,另一个则是选任监护人、看护人或代理人等。

  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曾有一位病情严重的患者非自愿入院治疗。按照患者事先表态,入院期间不接受电休克疗法。据此,纽约州地方法院裁定,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无权违背患者而对其实施电休克治疗。

  重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将影响到疑似精神病患者是否会被送入精神病院。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当中,能够防止“被精神病”的监护人角色设置,同样重要。

  监护人可以决定是否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到医疗机构,也有权在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此前,民法通则中有三个条款规定被宣告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任方法,但对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设计上存在不足。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发生争议时,法律却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而一旦争议出现,可能需要精神病医生做出选择。

  “这就把太大的风险转嫁到了医生的身上,不利于这个职业群体的正常发展。” 深圳衡平机构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告诉记者。

  在她看来,精神卫生法草案将监护人制度纳入精神卫生法中,必须要解决两部法律如何协调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民法中监护人的制度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主要针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而非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间没有区分;对精神病的认定过于简略。

  报告认为,精神卫生法中的监护人应该具备一些特有的资质和功能,包括关注患者病情、及时送患者就诊、参加司法鉴定,以及必要时提起诉讼等。

  “对精神卫生法制度的健全来说,我们建议就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出台专门的规定。”董艳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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