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监管商红会

2011-07-08 07:22: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商红会这样一个多方面合法性存疑的机构,其十年存在与运行便处在既无人监管,又找不到谁该为此负责的状态下。如果不是“郭美美事件”出现,这种状况在不为外界所知的情况下,不知还要存在多久?

  【《财经网》记者 朱钰】“商红会的成立是合法的,是依据了《红十字会法》,但商红会没有注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商红会和红十字总会之间的事情,和民政部没有关系。”7月5日,前民政部慈善司司长、现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向《财经网》记者表示。

  此前,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李庆一曾向《财经网》记者解释,商红会一直未获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因,是因为2010年之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没有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资格。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财经网》记者表示,据《红十字会法》第八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商红会的成立确实具有合法性。但他认为,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下属分会,商红会十年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状况十分可疑,红总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在批准和筹备商红会成立之时,就应该考虑到其是否具备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长达十年的拖延有故意逃避注册之嫌。

  商红会未注册开展活动是否合法

  “有人说没登记注册不合法,错,经红总会批准成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怎么不合法?” 7月4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王汝鹏对媒体表示,商红会在其行业内部募捐是允许的,不存在非法募捐问题。“不是说没登记注册就不合法,有一些是无需登记的,比如基层团组织等,没登记就不是独立法人,但不影响开展活动。”

  王汝鹏的言外之意,即商红会即使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无关紧要,商红会照样可以与天略集团、中红博爱等企业进行合作活动。

  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该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如果商红会可以规避这条罚则,该会必须是属于下列团体: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上述法律人士指出,中国红十字总会为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但商红会显然不属于以上三类团体,其行为已属违法。

  此外,知名公益律师、壹基金专家义工梁枫及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谷友军律师都向《财经网》记者指出,不具法人资格的商红会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已属于非法。

  商红会无社团法人资格是谁之责

  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另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商红会副秘书长李庆一曾介绍,商红会主管单位为商业联合会。

  若如他所言, 因2010年之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没有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资格,导致商红会一直未获独立法人资格,则又有疑问随之产生:

  1、商红会的主管单位究竟是红十字总会还是商业联合会?

  2、既然去年红总会有了这一资格,为何没有当时就开始商红会的登记工作?

  3、是否商红会不是经注册登记过的社会团体,红十字总会、商业联合会就可以不必履行以上职责?

  此前王汝鹏谈及商红会未获法人资格时对《财经网》记者称,“据他们自己讲还没有在民政部门获准登记”。对于商红会有没有法人资格这一事,红总会方面似乎并不上心。

  王振耀表示,既然红十字总会称“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属于业务指导关系”,那么商红会有任何违法行为,红十字总会要负的就是“业务指导责任”。

【作者:《财经网》记者 朱钰

  商红会无法人资格开立银行账户是否违法

  李庆一曾向《财经网》记者表示,“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有自己独立的账号,就叫‘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而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财经网》记者为此向工商银行求证,银行方表示,社会团体申请基本账户必须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其中之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

  梁枫律师表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开立独立账户,商红会无法人资格,即使作为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也只能以红总会的名义,用“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为名开账户属于非法。

  此外,据《财经》记者调查,商红会银行账户的开立渠道特殊。早在2005年1月商红会就获得了工商银行北京西单支行的银行账号,但此后因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被撤销。2006年7月,红总会与中商联联合向央行发函,再次为“募捐活动、收取会费”申请基本账户,因此开立成功。而2002年至2010年,“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树培的私章均在银行做了印鉴预留。

  7月1日,红十字总会发表声明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参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行政、人事和账户管理工作。

  7月5日,商红会会长王树培向央视记者表示,中红博爱公司向红会捐赠过5万元的事业发展经费,用于商业红会的正常办公支出,但“不走我们商业红十字会的账户”。

  其中透露的信息是:这笔企业捐赠给商红会的款项应是进入了红十字总会的账户;即使红总会声称不参与商红会的账户管理,但两者之间仍可能有资金往来。

  王树培还表示,“财务上,这些年来因为我们没有接受审计,但是我们觉得应该有人来审计我们,但是从来没有人来来审计我们。”

  商红会事实上的十年无人监管是谁之责

  没有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商红会来说有没有坏处?

  前述法律界人士对《财经网》记者表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仅没坏处,反而有很大益处。因为,从商红会十年来的实际运转看,以“红十字”的名义,各种项目都可以做,但却无人监督。成立十年,无论对其本身还是对其运作的项目,都从没有过审计,就是证明。

  他表示,这就如同开公司。假如一个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任何合法公司能做的事它都能做,却因为不是法人,所以不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甚至税都不用交。如果遇到官司,连谁应负责都找不到。如果可以开这样的公司,谁还愿意把自己变成法人?

  因此,他认为,不排除商红会有逃避注册的嫌疑。而作为其“业务指导”的红十字总会,如果不是合谋的话,也应至少承担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

  但他也同时承认,按现有法律、法规,在此问题上,无论对红商会还是红总会,都很难追责。

  对此,王振耀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制度上没有一套细则来规范红十字总会主动去“审”、商红会主动去“汇报”。

  他对《财经网》记者形容说,商红会的红十字总会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正如中央对地方政府也是这样的“指导”,商红会不一定向红十字总会汇报其账务、人事情况,就像地方政府也不一定所有工作都向国务院汇报。

  “整个国家体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王振耀认为,红十字会这套体制,就类似于中国整个行政管理体制。

  他透露,中国在慈善体制建设上一直“跟不上”,这五六年间一直在学习、摸索,“没做好准备,2008汶川地震就发生了,很多地方不懂啊,怎么办?只能是跑步再调整,但很多方面还不熟悉,还是需要适应的过程,是个大挑战。”

  谈到目前民众对红十字会的质疑,王振耀表示,“恢复信任需要调整体制,公益慈善领域原来那套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合了,包括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很多方面也不适应现状了。”

  他认为,监管靠上级也不是个有效的办法,“最重要的是要透明,每一件事情都要透明。”

  如此,商红会这样一个多方面合法性存疑的机构,其十年的存在与运行便处在既无人监管,又找不到谁该为此负责的状态下。如果不是“郭美美事件”出现,这种状况在不为外界所知的情况下,不知还要存在多久?而即使这个“商红会”浮出了水面,其他如中国红十字总会这类“国字头、中字号”公益机构名下,还有没有各自的“商红会”存在?无人知晓。

【作者:《财经网》记者 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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