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渤海漏油中真正的法律责任主体?

2011-07-08 10:43:20 | 作者: 袁素 北京报道来源:21世纪网

  

  在渤海漏油事件中,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到底谁是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目前流行甚广的说法是康菲中国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公开表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也是发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

  与王斌结论相似的一个说法,其依据是“根据惯例”。“但到底是何种惯例,这一惯例的内容为何并不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本报分析,“王斌所说的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他到底援引了哪一条并也不清楚?”

  记者查阅《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相关的条件是第第九十条。该条全文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王灿发解释,“从这一条并不能推断出王斌的结论,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行为法》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需要做的是判断谁是污染者?”

  资料显示,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中海油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中国拥有49%权益,并担任作业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这是一种模糊的表述。“问题在于两者这种合作是否采取了一个第三方的独立的项目公司?根据我的经验判断,这种可能性比较大。”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对本报分析。

  “假设双方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项目公司,那么中海油与康菲中国都无需承担责任,而应由这个新设的项目公司承担。”王灿发分析,“如果双方采取了一重更为松散的形式,那么根据谁受益谁负担风险的一般原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康菲中国。”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进一步指出,在后一种情况下,至于两者之间的内部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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