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新规仍有含糊之处 中介承租佣金收取存疑

2011-07-14 15:17: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就“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这一条,有业内人士将其理解为,中介将不得向租房者收取佣金,有的理解成中介不能向房东收取佣金

  【《财经》综合报道】 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过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要求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同时在租金方面,新办法要求,出租人不得随意单方面提高租金。但是该办法中,对于中介机构承租或者出租房屋的佣金收取表述不清,目前业内解读存在争议。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一,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二,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其三,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其四,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就“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这一条,有业内人士将其理解为,中介将不得向租房者收取佣金,有的理解成中介不能向房东收取佣金。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上海德佑地产市场部经理蒋旭以及汉宇地产市场研究部均认为,上述条款的解释为“明确不能向承租方收取佣金”,只能向房东单向收佣。

  但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总监尹新民和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则认为,上述条款应该理解为:中介经纪人若欲租自己代理的房屋,不能向房东收取佣金。

  目前还没有官方出来对这一条款作出解释。

  较此前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方法作出了较多改动,条文数量由此前的31条增加为37条,在人均最低承租面积,租金变动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要求。

  新方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

  此外,新方法还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在租金方面,新方法要求,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限定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针对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租的制度规范不具体、不清晰问题,新方法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继续出租的,不得随意限时收回住房,必须给承租人一个调整寻找住房的合理时间,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后,出租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应至少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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