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各项支出后,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
【财新网】(见习记者 邢昀)土地出让收益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操作细则已明确。财政部、水利部今天(7月14日)发布通知提出,这项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这些支出项目包括: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两部门通知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实行年终清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鉴于各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布可能不匹配,通知提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支。
今年,水利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此前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地纷纷出台实施办法,但是由于中央没有给出统一的计提口径,落实资金难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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