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体育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些鼓励体育产业发展,鼓励体育设施开放是一个重点。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来自各地部分法学研究机构的关于新《体育法》草案的书面意见最近陆续反馈至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体育法》修订工作加速。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介绍,根据前期的调研并结合各方的意见,新《体育法》修改草案已经初步完成,下一阶段将针对草案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继续完善新《体育法》。
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小平教授表示,《体育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些鼓励体育产业发展,以灵活多样的所有制形式,鼓励政府和市场同时参与城市体育事业的相关规定。其中,鼓励体育设施开放是一个重点。
产业困局
一位参加《体育法》修订调研的专家透露,城市体育事业发展陷入困境,地方政府不愿意提供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大量体育馆被闲置,学校和社区的公用体育设施因维护费用不足,不愿意对社会开放……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发布的《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国体育产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超过0.7%。
中体产业总裁刘军表示,到“十二五”末,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超过400万人,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体育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机遇。
记者获悉,新《体育法》修订草案,首次对体育产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诸如职业体育赛事、体育用品;以及体育产业的相关产业,即和体育具有很高的关联度,如体育服装、体育地产以及体育赞助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表示,体育场馆建设面临体育设施用地不足和资金困境等问题。
根据《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标准》,百万人口城市、市级体育用地千人169-54.9平方米,兰州等百万人口城市的公共体育用地千人占有面积仅23平方米,三四线城市更低。
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管理集团总裁陈顺也表示,很多地方政府将体育设施作为包袱让开发商配建,没有运营经验的开发商,往往是草草建设了事。
王小平介绍,按照现行的《体育法》,城市的体育事业和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均由财政独立出资发展,地方财政也不堪重负。
鼓励民资参与
上述参加《体育法》修订的专家介绍,准备递交国务院的草案当中,通过明确了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概念,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把体育产业纳入本地的经济规划中,并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吸引企业、资本参与城市体育事业建设中,加大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并把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等。
上述专家透露,调研中发现,体育产业发展前景不错,很多网络、游戏开发等高科技公司开始投资体育产业相关的行业。而房地产行业也开始伺机而动,中体、万科、万通等14个房企组成的“中国城市体育地产投资联盟”转向体育地产的开发。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在“中国城市体育地产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诸如“奥林匹克花园”及大型体育场所等体育地产的开发,是房地产创新细分的产物,建成后,作为市民的健身场所,城市的公共福利资源。
刘军表示中体地产从满足体育场馆建设需要出发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体育功能进行规划、代建和产品运营,进行周边土地开发,带动体育发展的全新探索,走出一条以体育场馆为基础、以体育地产开发为纽带、以体育场馆运营带动周边相关产业联动发展为目的的全新体育运营城市的模式,并最终实现完善城市功能。
陈顺表示,过去10年以来,中体地产参与过多个城市建设,并逐渐切入到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中,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以及周边体育地产开发运营的结合常常是地方政府在建体育场馆面临的主要问题。
重庆沙坪坝区副区长蔡道静介绍,在政府主导,企业的支持下,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可以有效的解决体育中心建设的资金及后期运营的一系列问题。
不过,城市体育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资金占用大和土地储备不足也常常是体育地产企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
对此,中体地产启动了中国城市体育地产投资联盟和中国城市体育地产开发运营联盟,通过整合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来保证体育地产的整体品质,并降低体育地产开发成本。
据记者了解,江苏、湖北、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已经相继制定了本地区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时,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和金融支持,并积极的开拓与企业、社会资本的合作加大体育设施建设,确定体育场馆用地划拨。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