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宗诉讼标的仅有35万元的行贿案,因一审法院在认定“行贿未遂”的前提下,判处了2名行贿者有期徒刑,被告人因此反弹。遂与未遂,因此成为该案二审的法庭辩论焦点。
行贿未遂被判刑?
10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吕华模、田志勇行贿案。这是该案的二审。
这是一宗案件标的只有35万元的小案,原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人吕华模、田志勇二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该案的案由是,2001年11月,吕华模、田志勇等7名自然人股东与北碚区供销联社合股成立了一家公司,区供销联社将一处1231平方米的房屋作价入股,占72%的股份,2008年,吕华模、田志勇等7名自然人股东以41.42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区供销社的股份。
此后,吕华模、田志勇向该区供销联社负责人顾金泉提出,支付5万元事前承诺的好处费,但顾金泉以其他几位股东知情为由,未收取好处费。但田志勇提出,这5万元折合此前双方合资公司的10%股份给顾金泉,挂在田志勇名下。2009年,该处原作为出资物的房屋拆迁,获补偿443.49万元,顾金泉所持股份扣除股本金5万元后,可分得35万元。
后该案事发,顾金泉因受贿,于今年6月30日经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吕华模、田志勇的行贿案,随之泛起波澜。
辩论焦点,遂与未遂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顾金泉此前没有收受两名一审被告提出的5万元感谢费,且至案发前一直没有收受35万元分红,双方之间没有完成行贿和受贿的行为,且在长寿区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金泉的一审、二审判决中,均没有将田志勇准备送给他的35万元,作为顾金泉犯罪的量刑依据。
上诉方认为,田志勇提出给钱的行为,只是一种口头表示,并没有直接给付钱财的结果发生,按通俗的说法是“交易并未发生”,所以不构成行贿罪。
这意味着,如果二审法院在“行贿未遂”的前提下判处吕华模、田志勇有罪并入刑,将可能成为“全球首例行贿未遂获刑”(监内执行)的案例。
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派出的检察员在该案的二审庭审现场称,由于本案的证据能够认定顾金泉以“干股”名义获利35万元,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该35万元一直放在行贿方田志勇处,但并不影响顾金泉对该35万元的实际控制、支配权,因此该行贿已经完成,而不是未遂。
顾金泉受贿案的二审判决书也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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