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商务部10月24日发布公告称,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第一财讯:商务部10月24日发布公告称,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商务部还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申请条件方面,商务部明确,应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且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公告同时显示,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15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于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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