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的规定。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的规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24日向会议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汪光焘表示,为了保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效实施,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反映的重要意见,草案增加了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包括部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和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的规定。
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汪光焘说,为了保证该项资金有效、合理利用,草案还就有关该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草案还对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资金和社会其他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2010年进行了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了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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