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改革溯源

2011-10-29 02:00:59 | 作者: 伏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贾康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日益显现出增值税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第二产业(建筑业除外)和第三产业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对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行业仍课征营业税。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系下,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

  营业税是地方税,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008年地方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1.8%。

  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撰文介绍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服务业未能纳入增值税统一征收的原因:

  “1994年,国家税务局最初给国务院上报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同时出台)的原方案中,服务业和制造业都要改成增值税。但地方收入规模怎么算也算不下来,中央拿增值税75%,地方收入规模就太小了。”

  根据许善达的记载,如果服务业保留营业税,地方收入的基数规模就比较大,符合当时中央地方收入分配的布局了。因此,“服从分税制改革的需要是保留服务业营业税的主要原因”。

  财政部财科所施文泼、贾康指出:为了照顾地方政府利益,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一制度安排较好满足了当时的经济和政治条件,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提高。

  但是另一方面,增值税的共享制度在保证地方财政能力的情况下却存在明显缺陷,这种缺陷在于,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上缴地为基础进行的,由此造成了一些扭曲:

  首先,增值税在收入分享体制下,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途径是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这客观上激发了地方政府加大投资、上大项目,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导致各地工业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其次,由于增值税采取在销售地缴纳的方式,跨地区商品贸易会引起增值税负在地区之间转稼的因素,导致了地区间特别是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不均。

  施文泼、贾康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离征收的做法,日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近年来,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扩围)日益被提上日程。胡怡建认为,“2009年增值税改革中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的举措进一步为生产企业减税,也使得服务性企业重复征税的矛盾加剧。”

  “我们‘十二五’又提出来发展服务业,定了很多指标,但如果不解决这些制度性的障碍,这个‘十二五’的规划指标是很难实现的。”许善达在文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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