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发布

2011-10-31 19:28:25 | 作者: 财政部来源:财政部

【编者按】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正式发布。此次扩围试点上海先行。

  

  

   财政部明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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