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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晓 应辽产 北京、东阳报道
在吴英案开启将近5年的时候,今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让这一案子有了新的转机。
11月1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谈时肯定了民间金融在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区别对待民间借贷。而就在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吴英案件的民事部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分析吴英案的来龙去脉可以发现,吴英被绑架是在其被捕之前,而被绑架后发生的房产纠纷案件正是此次发回重审的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如果法律认定房产纠纷案件是一起假案,将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而集资诈骗罪正是吴英一审被判死刑的罪名。
法院纠错?
“这次发回重审的主要是2006年12月针对吴英的关于房产转让的民事调解。”11月10日,吴英民事案代理律师樊军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这样说。
按照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向记者的陈述,这起绑架案要追溯到2006年12月20日,这一天吴英被拥有律师身份的债权人杨志昂等人绑架,并强行抢走随身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等,并逼迫吴英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蹊跷的是,200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受理了一起以吴英为原告,胡滋仁、刘贤富为被告的诉讼,诉讼内容涉及购房纠纷。
“这是一起假诉讼。吴英并没有提起过诉讼,诉讼及判决依据的房屋转让协议都是吴英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签署的空白文件。”吴永正称,在金华中院提审吴英时,吴英曾陈述过自己跟胡滋仁和刘贤富都不认识,收过被告方收条的内容是杨志昂在非法拘禁她时强迫写的。杨志昂被捕后,也向公安机关交代这些收条是伪造的。
吴永正告诉记者,此次诉讼案件在逻辑上明显漏洞百出,首先是时间,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而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这也太快了,而且其实也没必要起诉,余款未交,房产证不给不就得了。”
樊军告诉本报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英案件中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许多情节不合理,因此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吴英民事案件如果查清,将对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产生影响。”吴英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雁峰说,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是否将违法所得进行挥霍,是否是针对不特定的多人实行集资。吴英的借款大多投向了房产或者其他经营投资活动,借款对象只有11个人。而至于杨志昂的借款对象是否为特定多人,则与吴英无关,因为吴英借款对象是杨志昂,她并不知道杨志昂的借款来自何处。从事后来看,绑架吴英的目的就是为了制造转让房产的假案。
2007年1月3日,吴英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捕。2009年12月18日,吴英的刑事案件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于2011年4月7日开庭,至今未判。
危机后的“正名”
4年过去了,民间金融也经历了一场剧变。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政府实施了4万亿刺激计划,银行信贷井喷,流动性泛滥,以致今年以来通货膨胀势头加剧,由此稳健的货币政策开始实施,市场上资金开始稀缺,以温州为代表的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民间金融乃至高利贷盛行。而在巨大的经营压力之下,许多企业选择关门倒闭,还有一些企业主则选择跑路,甚至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今年10月份,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考察期间,一位不愿具名的参与汇报的企业主告诉记者,他就提到了尽快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国外有放贷人条例和贷款人条例可以借鉴,这样就可以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月10日,央行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肯定了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及其在制度层面的合理性,并称民间金融应该阳光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指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导致的人身伤害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民间金融只是一个民事问题,不是一个刑事问题,“只要是双方自愿的,对社会没有产生重大危害,则尽管由民事去解决,我们总是习惯于用刑事去解决问题,这样容易使得事态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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