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民办教育走近了命运的十字路口。改变命运的,将是一份《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文件。
中国民办教育走近了命运的十字路口。
改变命运的,将是一份《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文件。本报记者独家获悉,该文件正由教育部牵头紧张起草中。
据看过该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民办教育从业者透露,这份文件中,首次将民办教育分为四大类别,并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其中,涉及到民办教育举办者所关注的合理回报、产权归属以及退出机制方面,都将有大的改变。有学者据此表示,酝酿已久的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已“箭在弦上”。
依照文件内容表述,在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的地区,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根据实际制订分类管理试点办法”。
除此之外,这份文件中还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学校等相关扶持政策。因涉及到三十条具体政策,故而该文件在民办教育界内部有着“三十条”之称。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万所,在校生达3393万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已然成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在“三十条”起草期间,民办教育从业者对相关条款提出了众多异议,并通过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发声,尝试影响政策制定进程。此外,包括温州、宁波等地方试点方案亦在同步制订当中。
“因为有比较多的意见,年内出台可能来不及了,估计要在明年年初。”有知悉起草进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分类管理
“在这份文件里,我比较关注的就是有关分类管理这块的内容,这体现国家对于我们民办教育的整体态度。”一位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表示。
据看过“三十条”的民办教育从业者透露,文件中首次将民办教育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并强调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到税收、土地、教师身份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则被要求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而对于那些经营性培训机构,则登记为企业法人,同普通企业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民办教育“三十条”临产:11.9万所民办学校的命运转折
前述上海民办学校校长,他本身是出资人兼校长,其学校是一所涵盖了幼儿园到高中的15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开办几年来生源已较稳定,扣除掉校舍折旧每年的收支基本可以持平。
他表示,根据上述政策的内容,他的学校会选择“非营利”类别,即“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
“很简单,在这份文件里对非营利的(学校)国家给了很多扶持政策,比如在税收、土地、教师等方面,明显是有政策暗示在里面,跟国家顶着干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这位校长表示。
然而,对于这位校长而言,要求他办学不谋求“合理回报”,在他看来有“过河拆桥”之嫌。
2000年前后,他以海外学人身份归国创办学校,最初的资金是自己及三个合伙人一起投的,“没有拿政府一分钱”。学校创办至今,前后投入将近5个亿。
在他最初回国办学之际,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条例陆续颁布实行。
2003年9月1日,中国第一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行,2004年4月1日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始实行。我国的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化阶段。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我想当时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也是因为想要民办教育能够尽快发展,毕竟当时国家的财力不足,指望公办教育来解决民众的教育需求基本不可能。”这位校长称。
而他当时归国开办学校,也是看到了教育供需之间的严重不平衡。他并不讳言自己当初投资办学动机中有期望得到“合理回报”的一面。“我也不是圣人,再说国内投资民办教育的人中真正是捐资办学的圣人估计也没有。”
合理回报争议
依照“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民办学校举办人要选择“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分类,则必须要遵照一项新的回报标准:“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样的硬性规定,有多位民办教育从业者均表示回报“偏低”。
“一般而言学校会选择学费收入的5%这个标准,但是5%这个标准肯定是太低了,现在那些公办大学办的独立学院,每年收取的学费至少25%-30%左右都要上缴给母校,公办高校从中营利至少都25%。你现在给民办学校定的回报是5%,这个太低了。”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表示。黄此前曾任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分管民办教育十余年。
不过,也有学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按照学费计提20%-30%作为民办教育从业者的回报,以江浙一带民办高校来看,以在校生人数15000人计算,则回报额每年至少在5000万-8000万之间。
“这完全是获取暴利,这样的暴利企业界少有。如果这样的‘回报’也能算非营利,也要享受优惠政策,估计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徐绪卿称。
而据相关人士透露,起草组曾就民办学校的营利情况进行过专项调查,现在制订的合理回报标准是经过估算的,根据“贷款利息来套公式”计算出来的,应该是比现在举办者的回报“略低一些”,但这样的标准其实已经不低。
规范还是扶持?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三十条”正由教育部内部紧张草拟中,已经是第十六稿。因属跨部门政策,在教育部通过之后还将提交中编办、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等其他十部委会签。
不久前,分管民办教育的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曾透露,教育部自去年5月就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三十条”的起草以及《民办教育专题规划》的起草。在起草前,还专门派员赴上海、浙江、陕西、内蒙、吉林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十几个省市的座谈会。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民办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十大问题,包括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权利、教师权益、会计制度、营利与非营利、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在教育部门看来,“三十条”的制订,就是为了解决上述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
“三十条”的出台,到底是为了“扶持”还是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政策制定者、民办教育从业者站在各自的立场,有着不同的解读。
“支持发展的根本措施是落实鼓励、扶持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民办学校的一些优惠政策尚未落到实处,主要原因是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衔接不够。”鲁昕表示。
不过,对于这样的表态,有民办教育者表示并不认同。
“政府制定的政策跟实际差距比较大。”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协和教育中心(集团)董事长胡卫表示。
在他看来,这次“三十条”的基调定在分类,分类的基调又是从美国这样的私立教育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照搬进来的”,对民办教育业界希望突破的一些瓶颈问题没有实质性突破。
有从业者质疑,分类之后现存的民办教育问题是不是都能够解决了?是不是现存的民办教育就可以健康发展?
“你说‘三十条’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有一些突破也可以。产权问题也没解决,教师编制也没解决,所谓生均经费的奖励都是模模糊糊的,该讲的都没讲,虚的都是支持的,实的都是管卡压。”上述人士称。
宁波至诚学校校长陈辉现在就面临着棘手的融资问题。陈辉也是这家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她明显感受到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行对其学校的贷款总体呈紧缩之态。
当地银行将包括至诚学校在内的民办学校都列为“退出行业”,银行资金充裕时还好,资金一紧就要求学校必须还款。
“利息现在一年将近要还掉300多万,本金就不一样了,对方催的紧我自己资金又比较充裕话,我就多还一些。本金加上利息,每年大概有四五百万的样子,能占到总支出将近20%。”
陈辉甚至很怀念两年前的金融危机,因为当时银行采取了低息政策,相对于现在而言,金融危机的时候每年她可以少拿100万左右的利息,这笔钱相当于给每个学校老师的月工资普涨500块。
有参与“三十条”制订的相关人士则表示,有些民办教育从业者要扶持政策的时候谈政府的歧视,要营利的时候谈民办学校的效率,“两边占便宜”。“我们出台政策,规范的同时扶持,是想把民办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
民办教育从业者发声
民办教育从业者也试图通过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发声,尝试影响政策制定进程。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曾召集若干省市的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进京,听取他们对于“三十条”的意见。在这次内部会上,有多位协会负责人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尤其是在分类管理这个核心问题上。
此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牵头,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季明明、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董圣足等人操刀,起草了一份协会版的“三十条”意见,最终简化为“二十五条”。
在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明确提出:“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且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统一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意味着,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被确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这样的表述与国家版的“三十条”明显不同。
与此同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还在不同场合力推温州市正在进行的民办教育改革9+1方案。这套方案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允许非营利学校有合理回报,且规定“年奖励金额最高可以达到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现在我们想拿温州的政策来影响国家的政策。”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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