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拟享3项优先权 校车上下学生后车应停车等待

2011-12-12 08:16:36 |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拟给予校车多项优先权,如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

  交警应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条例》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路线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要确定学生最后全部离车

  《条例》规定,学生乘坐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肩负着重要的安全责任。其中明确提出,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条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专家表示,应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个接到举报的部门首先应该制止违法校车继续通行,然后再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随车照管人员发现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条例造成事故从重罚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条例》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此次《条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新华社 人民日报

  校车三项优先权

  1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2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校车达标可设3年过渡期

  在《条例》“附则”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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