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国企”不能靠自封而需强力监管

2011-12-12 23:20:52 |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12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副主任邵宁透露,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均属于公益型国企。邵宁指出,由于该类国企在经营上普遍处于垄断地位,未来改革重点在于提高透明度。

  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将转型为公益型国企,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乏新意。不过,“公益性国企”不能靠自封而需要完善到位的制度性监管,否则正如邵宁所指出的,该类国企在经营上普遍处于垄断地位。根据经济学常识,垄断性企业最擅长的绝对不是道德自律,或者主动降低价格服务公众的慈善性行为,而是利益合谋。

  回顾2011年的中国经济走势,一个热词“物价上涨”已不容回避。尽管今年11月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同比增长4.2%,环比跌近0.2%,但全年物价持续上涨加重民众生活负担、影响社会良性发展和拉动内需大计。

  在现实生活中,CPI的涨跌直接表现的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跳动,不过,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也必定传导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因此,政府部门的价格管控,不仅仅是监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在很大程度,更可能是管控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特别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上涨。

  在中国,大部分资源性产品掌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手中,这些企业几乎个个都是巨无霸。在许多情况下,几个巨头坐下来,几乎一夜之间就能决定某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即使某些资源产品由国家定价,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企业的定价要求被拒绝的时候少之又少,而被批复的时候多之又多。因此,“公益性国企”不能自封而需监管,而这种监管不能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内部监管,而要扩展为广义层面的公共监管 人大政协作为民意代议和参政议政机构,应主动征求民意,提出重要议案,对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各项垄断性国企法规政策,进行合法性审议,剔除其中不符合法治精神及市场规律的陋规,敦促垄断性国企进行全面改革。政府反垄断机构则需肩负起职责,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司法诉讼,甚至依据反垄断法强行拆分部分对市场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垄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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