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 近五成纳税人无需缴税

2011-12-13 00:41:06 |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笔者12日从省国税局获悉,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增值税起征点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该标准,我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户数将从32万户增加至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优惠税额15.43亿元。修改后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国税局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粤东、西、北地区优惠政策效应更为显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优惠覆盖范围极广。

  同时,为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省国税局还同时发布了相关保障措施,迅速调整税收征管系统,减少系统调整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相关规定,不得临时调整或无故大幅提高定额。

  广东省经济总量、个体工商户数量均居全国首位,但珠三角地区和东、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将国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对于扭转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建设幸福广东将起到明显的示范性作用。

  省国税局负责人解释说,本次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财税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体现。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加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将有效地提高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该负责人还称,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还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扩大自主创业规模,鼓励纳税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政策规定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大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 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500元。”(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颖川 通讯员/黄永 黄炜锋 林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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