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播放诈骗广告 投资者诉虚假证券信息案胜诉

2011-12-19 08:31:51 | 作者: 马婧妤来源:上海证券报

  

  诸如“跟我操作,即可获得xx涨幅”的广告词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却又往往是违法犯罪者蛊惑人心的外衣。

  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天公司”)2009年在电视台播放的一则以“跟公司操作即可在10多天内涨120%”为内容的广告就是如此,这条广告不仅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也使华天公司被判诈骗罪,电视台因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被受害投资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09年2月,华天公司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投放广告,称跟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并提供了联系方式。陆女士觉得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值得信任,遂与华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华天公司的要求先后汇去入会费、会员费、计划参与费、保密押金等总计54.2万元。

  此后,陆女士经人提醒,发现可能被骗,要求华天公司退款被拒后报案。目前,该案已经侦破,相关当事人被判诈骗罪。

  陆女士认为,浙江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有关规定,本案中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发布虚假“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诈骗巨额钱财,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法律专家表示,该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广告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的判决,将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贯彻落实《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精神,切实承担查验广告单位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为从发布源头上堵住非法证券信息,切实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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