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日出席第一届信用增进行业高端论坛时透露,国务院近期已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
财新网和路透社昨日报道了上述消息。而这一消息意味着,中国评级行业多头监管格局有望由此终结。
此前多头管理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多重障碍。比如,企业债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央行,公司债、基金等评级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发放牌照,如果各部委在对评级机构的要求上有差别,将使评级机构进退维谷。
对市场来说,各部门多头监管也带来了困扰。譬如,由于要求不一,甚至会导致同样的产品在不同机构得出不同评级的情况。这就令评级机构信誉大打折扣。
“多头管理的问题解决了将有利于评级机构的发展。随着评级机构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今后评级机构的设立、内控管理、作业要求、处罚机制,甚至是违约率检验等都可能逐步出台统一标准加以规范。”一位业内人士昨日就对早报记者如是说。
上述评级机构负责人特别指出,违约率是国际上检验评级机构的主要指标,但目前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评级机构本身都缺乏对这一指标的统计,“央行的征信系统记录了发行主体信贷违约有数据记录,比机构自身还更全面准确,央行可以发挥这个系统的优势,对评级机构进行验证、管理。”
不过,虽然多头管理问题从源头已经得到解决,但上述业内人士也指出,相关细节问题恐怕仍需要进一步理顺,“虽然评级机构主管部门敲定,但是涉及到具体不同的业务是不是仍由相关的部门管理?”
此外,目前中国在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政策法规仍相对欠缺,类似《信用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尚未出台,均不利于社会对评级机构的整体监控。
刘士余在前述场合也曾坦言,信用增进行业作为中国的新兴事物,还存在着理论体系不够成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等问题。
根据公开资料,从国外经验来看,2006年之前,各国的评级机构大多靠自律监管为主要的监管模式,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加强了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其中,美国已明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并在2008年年末出台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从市场准入、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对评级机构施以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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