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莱克多巴胺仅非法用于动物养殖

2011-12-26 10:06:00 | 作者: 来源:一财网

【编者按】工信部12月26日在其官网就禁产禁销莱克多巴胺公告作出进一步解读称,莱克多巴胺目前除非法用于动物养殖外暂未发现其他用途。此外,由于“瘦肉精”已列入淘汰类产品,莱克多巴胺又是其中产品之一,故此出台上述公告。

  第一财讯:工信部12月26日在其官网就禁产禁销莱克多巴胺公告作出进一步解读称,莱克多巴胺目前除非法用于动物养殖外暂未发现其他用途。此外,由于“瘦肉精”已列入淘汰类产品,莱克多巴胺又是其中产品之一,故此出台上述公告。

  工信部12月23日在其官网披露,本月初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委共同发布公告,在中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工信部就此指出,2008年底以来,国内屡次发生“瘦肉精”事件,莱克多巴胺作为“瘦肉精”的一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瘦肉精”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一类物质,主要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猪、牛、羊等摄入“瘦肉精”后能加速生长、提高瘦肉率、降低脂肪沉积、提高饲料报酬等,但使用“瘦肉精”后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消费者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莱克多巴胺属于普通化工产品,目前除非法用于动物养殖外,暂未发现其他用途。工信部部于今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摸底调查工作显示,尚未发现专门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市场上莱克多巴胺多是从地下工厂(黑窝点)或正规企业非法生产并流向饲料和养殖企业的。

  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就已联合发文,将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一同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9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已联合发出通知禁止莱克多巴胺进出口。今年3月底,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亦将“瘦肉精”类产品列入淘汰类产品。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第十九条,“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市场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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