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12月25日发布通知,对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加以规范,明确了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收缴等事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财讯:财政部12月25日发布通知,对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加以规范,明确了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收缴等事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为便于准确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增设“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方面,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上海市财政负担。但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上海税务部门本月中旬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而在25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要求2012年要着力做好的八项工作,就包括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