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市场要健康运行,政策法规必须先行。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涉及资本市场的新法规、新政策又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本报特意梳理解读这些规章制度,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助益。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关键词:730、4.4%
内容摘要: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对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新版关税方案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粗甘油、煤制焦油及矿物焦油、粗二甲苯、针状沥青焦、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脑油、壬烯、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航空煤油、轻柴油、液化丙烷、硫黄、多晶硅、肥料用硝酸钾、硫酸钾、氯化稀土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大多低4-5个百分点。其中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
进口关税方面,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关税方面,对萤石出口执行15%税率、稀土金属矿出口税率为15%、煤制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成型)出口税率为40%,均维持2011年的水平。同时,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另据了解,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贸易实际和国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和调整,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点评:
2012年化肥出口限制性政策加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2011年化肥出口政策对比来看,2012年国家对于化肥出口的政策限制进一步提高。化肥产品源头为煤炭、天然气、磷矿、钾盐,出口化肥从本质来看等于变相出口能源与资源,因此国家对于化肥行业出口的限制符合国家能源和资源政策的导向。
天相投资认为,小品种化肥出口限制条件加码,明年出口形势不容乐观。2012年化肥出口政策主要调整变化集中在小品种化肥上,这与市场之前的预期一致,根本性原因仍然是2011年大宗化肥品种出口限制的环境下,小品种化肥钻了政策的空子,成为监管部门主要疏漏。2012年小品种出口政策主要特点包括:缩时间,小品种几乎均设置了出口淡旺季控制全年出口期;加关税,75%的特别关税明年将全面应用于小品种;堵口子,今年出口火爆的氯化铵、小包装等多个小品种将纳入监管;留生机,小品种虽然严格监控,但未设立核准价,为国内企业留出一线生机。总体而言,由于政策限制的调整,化肥小品种出口的火爆景象将不会在2012年出现,出口形势不容乐观。
复合肥行业预计受益于此次出口政策调整,大宗化肥品种出口形势还看海关核价执行标准。单从出口政策来看,大宗化肥产品(尿素、DAP、三元)出口政策无变化,明年出口形势决定因素在于海关对于财政部核准价的执行标准(是否含税),如仍沿用含税政策,则预计明年大宗品出口与2011年大体持平,否则为大品种出口超预期的催化剂;而小品种肥料将受到政策的限制,预计出口量将明显萎缩,国内TSP、MAP、氯化铵等产品的过剩情况将更加严重,从而导致其国内销售价格的下跌,这对于通用型复合肥企业成本降低非常有利,因此明年预计国内复合肥行业相关公司盈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键词:小微企业 所得税降低
内容摘要:
财政部、国家是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点评: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如何为小微企业减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我们看到,近一段时间,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利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作为完善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将能有效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受益范围。
就在25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再次提出,明年将继续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
而对于小微企业免受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有助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点评: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至于为何选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试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车船税、节能减排
内容摘要: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此外,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点评:
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的今天,新的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在本次车船税的调整中,车船税征收直接影响到2.0L以上的乘用车的车主,而约占据目前乘用车总数的87%的车主不受影响。新车船税法针对排量不同征税相差90倍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车主接受小排量车型,实现长远节能减排。
但是,也有一点值得关注,新的车船税法仍延用排气量大小来征收并不公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熊传林称,乘用车的排量大小不是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反而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他认为,车船税是财产税,理应按车船价值来征税,车辆具有逐渐贬值的特性,还应逐年递减计税价格。
车船税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士称,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价
8厘/千瓦时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对于资金的使用,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点评:
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此前曾测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年可征集100亿~110亿元左右资金。据他说,201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已经超过120亿元,而今年的资金肯定不够,因此有必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
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关键词: 企业内控
内容摘要: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实在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不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要求,执行内控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财政部等五部委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企业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点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控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上述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该规定较为“苛刻”,企业的实施成本较高,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一再推迟。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战略、董事会职责、风险评估、员工薪酬、诚实守信、受托责任和审计等问题设定了良好实务标准。
有权威会计事务所在调查中发现,为了应对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大部分上市公司都采取了内控措施,但有很多上市公司认为,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有部分上市公司承认在编制内控评价报告前并未对企业自身的内控进行全面自查。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上市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紧迫性,内控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风险,减少浪费、贪污等行为。
业内人士称,那些依靠虚假财务信息以及利用虚假陈述或者那些没有彻底实现公司盈利的上市公司而言,面临着严峻的法案修炼。预计主板实施中国的“萨巴斯法案”后,公司的盈利更为真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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