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规范对水电项目的审查。办法特别指出,将审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将会被退回。
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将会同发改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水电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将包括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等。
办法明确规定,如果报告书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此,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易生认为,办法中的这一明确规定更体现出对于公众意见的重视,有利于公众提意见的有效性,但他同时希望明文规定能落到实处:“办法只是在保证公众意见的有效性上多了一点具体安排,更重要的是看实际操作中有没有意见被真正采纳。”
NGO:审查小组名单应公示
有NGO人士担忧,审查小组的人员组成不足以反映公众参与程度,环评报告也不够详尽。环境NGO绿家园召集人汪永晨认为,审查小组成员的名单应该公示,即使有大学教授和专家参与,也要看他们能否代表公众,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反映公众意见。
此外,汪永晨还希望公示的环评报告尽可能详尽,“像怒江水电项目的报告只有一页A 4纸,我们NGO曾经提出对鱼类保护的意见,但是最终报告里面涉及的内容远远不够,应该有进一步阐述。”
汪永晨还建议,在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中,应该避免以单一水电站为单位进行评估,“在流域管理上,不应该只是一个电站来看,因为生态影响是涉及全流域的。而且评估也不应局限于生态影响,对于地质的影响,现在是环境影响评估中最为或缺的。”
水电对生态地质等的影响、水电是否真的是清洁能源等问题在水电项目上马前往往会引起激烈的争论。2003年,国家发改委通过报告,计划在怒江干流上修建13座大坝,这一计划引起绿家园、自然之友等环境N G O的强烈反对,此后,温家宝曾批示“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而8年后的今天,争论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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