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信托一直以来是高净值客户专属的投资工具,互联网信托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惯例”,让更多草根投资者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互联网信托也在不断冲击着传统信托行业监管的底线。
信托一直以来是高净值客户专属的投资工具,互联网信托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惯例”,让更多草根投资者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互联网信托也在不断冲击着传统信托行业监管的底线,尽管去年“信托100”遭到叫停,可至今仍有部分网贷平台以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在推行低门槛信托产品。
互联网信托花样翻新
“信托10元任你投,信托行业37年诚信保障,100万亿元从未违约。”打开高搜易网站的首页,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醒目的“10元信托宝”宣传广告,目前信托宝已经卖到了第243期,该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5%,但据介绍,信托宝大部分产品收益率高达8%-12%,非常具有诱惑力。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在第243期的购买页面并未看到所投信托产品的详细说明,如信托的发行方、投向标的以及风险保障等等。信托宝客服人员解释称,只有投资者真正购买支付金额之后,才能看到所投信托产品的详细内容。
据了解,信托宝从去年11月就开始售卖,是前海赚帮与高搜易平台基于解决信托收益权流转问题而设计出的P2T产品,标的都是将已成立的信托产品收益权质押而来的,然后再通过高搜易平台转让给投资者,也就是说投资者购买的就是所谓的“二手信托”。
事实上,去年6月“信托100”团购模式被视为违约销售,被银监会叫停后,类似于高搜易信托宝这种以信托收益权转让方式运作的互联网信托产品开始肆起。
由成都端点星科技日前推出的“51信托”,其运营方式也类似于信托收益权转让模式,具体是信托投资者可以转让持有的信托计划,由其余投资者接盘,经过分拆销售,信托产品的门槛可以从100万元降至1000元。另外,北京商报记者发现,曾被叫停的“信托100”,也转变业务模式做起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生意,推出了“随意转”产品。
存风险隐忧备受争议
尽管目前监管层对于这种信托收益权转让模式运作的互联网信托尚未给出明确的态度,但其中暗藏的风险隐患却不容忽视。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就指出,虽然信托受益权可以成为法律上出质的财产权利,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却不具备可操作性,第一是因为许多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有限制规定,第二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制度性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很难在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质押登记,无法实现公示公信的效力。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相关质押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不生效或无效。信托产品是有门槛的,不适合投资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者。
格上理财分析师王燕娱也表示,高搜易信托宝这样的运作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如果需要实际购买后才能看到信托产品细则的话,就无法对投资标的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倘若发生风险,波及的投资者范围也会更大,引起社会不安,并不赞同互联网信托产品的出现。
对于互联网信托的出现,传统的信托从业者大多无法容忍其打破信托法规的行为,但部分业内人士秉持宽容的态度,认为“存在即合理”,不可一棒子打死。
“未来互联网信托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目前正处于摸索阶段,如果未来互联网平台能够合规操作,那么所售的信托产品并不会出现太大问题。”用益信托分析师廖鹤凯指出。
监管缺位亟待引入
在互联网信托快速生长且鱼龙混杂的背景下,针对传统信托行业进行监管和规范的《信托法》似乎已经无法更好地约束这种新生事物,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对于互联网信托希望能够尽快引入匹配的监管制度。
王燕娱表示,互联网信托刚刚兴起,很容易被投机者利用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创新的同时也存有隐忧,因此建议由行业协会或者信托保障基金等官方引导推行,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上详细地进行规范。
“目前互联网信托所谓的创新,本质上仍然是将信托产品拆分发行,试图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但却加大了金融风险。主管部门不应采取放任态度,应当积极介入,对其交易模式进行干预,在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中找到平衡点。广大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为投资认定一个止损点,切莫被高收益的宣传误导。”王德怡指出。
北京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则认为,互联网信托相较传统信托行业来说更加市场化,但在初期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引导很容易走歪路,并且很多不明其中风险的投资者也会盲目投资,引发风险危机,未来还需要对互联网信托的投资者加强教育。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