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从有了“宝宝类”产品,很多人就有了活期理财的概念。的确,这一类产品相对于银行的活期存款而言,收益可观。
自从有了“宝宝类”产品,很多人就有了活期理财的概念。的确,这一类产品相对于银行的活期存款而言,收益可观。从2013年底开始,就陆续有网贷平台仿效这一做法,推出活期理财产品,并成功吸引了一众投资者的热捧。然而,随着“网贷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十二禁”当中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意味着,有资金池嫌疑的活期理财将被禁止。
为配合监管,最近陆续有知名网贷平台关闭活期理财业务。在监管给出的调整期内,不排除陆续有平台调整项目、关闭现有活期理财的情况发生。但是,这能否足以证明,网贷平台推出的活期理财产品,就一定是全部违规呢?笔者认为也未必,只是就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很多在实操中遇到的细节问题,还未明确。
比如说债权转让功能。有些平台的活期理财并不是资金池模式,而是将“经客户同意的”自动投标加债权转让功能结合起来,这样就可以做活期产品了。因为投资人可以通过主观意愿授予平台自动投标权利,让平台帮助自己去投标,投标成功之后如果想赎回,就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别人购买债权,这样就构成了其中一种活期理财产品。但是,这种活期理财产品,监管指导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说行或不行。另外一点就是,指导意见稿提到,网贷平台不能做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服务,那么货币基金算不算基金?如果货币基金算基金,有风险的话,那这一点就有争议了。银行本身定义的货币基金是没有风险的。如果平台的代缴理财不行,那么跟银行合作,银行给平台推荐一个货币基金的产品,从这个角度出发么是不是平台代缴理财了,这一点在监管细则里面也是没有明确的。还有一个,货币基金也可以融合到前面所说的活期理财中去,平台卖一个货币基金,那是否也算违规呢?从这几点来说,监管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创新的空间。需要强调的是,网贷平台出售私募基金,我个人觉得是很有问题的,但出售货币基金我觉得还是有可行性,毕竟已经有先例,比如说支付宝的余额宝。
所以说,监管细则的大方向没问题,但小的方面的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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