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通道浩浩汤汤。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文),特别是对通道类业务进一步规范,要求商业
“去通道”浩浩汤汤。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文),特别是对通道类业务进一步规范,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55号文还点名禁止银行通过信托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局部来看,上述领域的投融资将进一步吃紧。对于银行而言,合规要求进一步细化,规避监管的通道将被“锁死”。宏观来看,“去通道”继续推进,还将面临一个问题:在不规避现有监管的情况下,银行资金进行某些投资目前也需要借助其他“通道”开户或备案,因此能否通过统一资管产品的投资交易开户标准,特别是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法律地位,以除去不必要的“通道”,减少实体融资的通道成本?
“避监管”重返阳光
在整个“去通道”的思路下,以商业银行为核心,无论是为突破投资领域、范围限制,还是投资杠杆限制,或是为了满足时点指标考核而临时出表所穿上的“马甲”,必须脱去。
1月3日,多名银行受访人士表示,以银行理财为例,从2016年四季度开始,理财资金通过各类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房地产相关项目已经基本按照表内信贷的规范执行,严禁为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融资。
2017年11月建行理财业务重启房地产相关融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得的内部通知也强调了相关业务的合规性,明确严禁为“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则更多涉及地方政府违规担保问题,“通道”问题实则是宏观管控“多管齐下”中的“一管”。
1月2日,某城商行高管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行2018年业务布局强调和政府合作“阳光化”,比如和地方政府建立战略合作,服务当地支柱产业等。
另外,类似直接问责通道方的监管思路,在近期广发银行“侨兴债”一案的处罚中也可见一斑。包括稠州商业银行、廊坊银行、国民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平安信托等机构因为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牵线搭桥”协助完成相关交易,实际上扮演“通道”角色,被处罚共计515万元,其中7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受到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55号文,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并要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担保,不得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规避监管规定行为提供通道服务。
资方欢迎去通道
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资金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委托人决定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并承当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
以某大行一款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理财产品为例,其投资的是某PE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但中间还嵌套有一层信托计划。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其管理费为产品规模的2.7%,托管费为0.1%,信托通道费为0.2%。
根据投资人适当性原则,符合相应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完全可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但银行理财产品无法在工商登记进而直接投资有限合伙(LP),必须要通过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机构,比如上述信托。也就是说,这层信托通道并非银行理财产品为了规避投资范围,而恰恰是为了能够实现其合规投资。
有股份行资管部人士在1月3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上述工商登记有限合伙的不平等外,根据现行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投资账户、股指期货账户、商品期货账户,难以直接在交易所进行回购交易,必须通过券商或基金开户。
“去通道对我们作为资方而言当然是欢迎的,本身各种通道也提高了我们的业务成本,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也会提高融资主体的财务成本,”前述股份行资管部人士表示,“如果能在合规投资范围内,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开户门槛,实际上由此产生的通道会自行消失。”
另外,近些年来,银行资管界人士也在呼吁给予银行理财独立法人地位。2017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直接提及银行资管子公司(独立法人),令这一淡出银行资管话题中心的议题再次回归,也令银行资管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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