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在降准、揽储考核调整等宏观和监管举措作用下,今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走低,可谓一直在下楼梯。尽管如此,理财产
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在降准、揽储考核调整等宏观和监管举措作用下,今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走低,可谓一直在“下楼梯”。
尽管如此,理财产品背后的隐性投资管理费却依旧高企。某城商行今年10月中旬到期的一款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银行收费与客户收益的比例达到了1:3。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折合给客户兑付收益的三分之一,而在产品的投资总收益中,银行无需占用资金、且由于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银行业无需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有个别投资者调侃,银行的服务“质价不符”、风险和收益不对等,依旧“霸气十足”。
银行理财收益率持续走低
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是在年中、节日等重要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率高的“小窍门”渐渐失效。事实上,去年以来,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呈现出持续下跌的态势。
融360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58%(普益标准的数据是4.56%),环比下降0.09个百分点,并创下一年以来的最低值。然而,9月份也仅仅是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跌的“中间站”。
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显示,上周278家银行共发行了1479款银行理财产品 (包括封闭式预期收益型、开放式预期收益型、净值型产品),发行银行数减少27家,产品发行量减少467款。其中,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人民币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47%,较上期减少0.07个百分点。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资金面的宽松程度高度相关。就央行的态度而言,降准等货币政策为市场补充了数千亿元乃至更高量级的资金,让银行体系中的资金充裕起来;就银行的态度而言,银行存款偏离度考核等的计算方式较以前有所变化,银行吸收存款压力有所减轻。同时,银行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采取收缩态势,银行对于高价格揽储的需求自然也相应有所减少”,一位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管理费疑似“质价不符”
虽然降息、降准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负面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真相的全部。事实上,银行隐性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对于投资收益的切分作用也不可小觑。
某城商行10月份披露的一款理财产品兑付公告显示,产品募集额度为15217.2万元,期限为93天,客户收益率为5.4%。该产品投资收益合计为278万元,兑付客户收益为209万元,而银行收取的托管手续费和投资管理费合计达69万元。据此计算,银行收取的费用合计占实际投资收益的36%,银行收费与客户收益的比例达到了1:3。
这种情况并非偶然。该行另一款上周兑付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总额为21902万元,投资收益738万元,兑付客户收益为590万元(年化收益率同样为5.4%),托管手续费和管理费为149万元,银行收取费用占到了全部投资收益的20%,银行收费与客户收益的比例为1:4。
对于投资管理费,目前商业银行的约定比较类似——“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产生的管理费,一度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投资者预期,但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管理费如此之高,且多数银行都会收取投资管理费,甚至是对于部分净值型产品也收取此项费用”,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对本报记者承认,“相对而言,销售费和托管费都是明示存在的,但销售费和托管费的费率大多较低”。
上述两个个案的收益切分或许略显极端,但《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该行大量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与客户兑付收益的比值超过20%。而且,从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
“即便收取所谓投资管理费,应该也有一定技术门槛吧,目前的收益有些‘质价不符’”,有投资者调侃,“如果债券市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大家肯定都自己投资并获益了,谁会愿意分那么多钱归银行做管理费。”
上述产品投资管理费高占比的情况虽然不一定在每家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上都发生,但是,上述银行兑付给投资者的收益率处于行业前列,而同一段时间内不同银行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收益差距不会特别大,因此其余银行能够有机会获得的所谓管理费恐怕也不是小数目。
投资者吐槽“风险收益不对等”
“过去,银行收取较高的投资管理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一直在保持着刚性兑付,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承担的风险确实大于销售和托管本身,但目前根据资管新规各家银行都在努力向净值化转型,管理费是否还应该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就值得探讨了。”
“如果银行明确承诺刚性兑付,那我们投资者可以考虑接受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但问题是监管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是说风险发生转移,那么银行再高收费显然不合适了”,也有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对等的意识开始增强,“承担风险的一方,也就是现在的投资者应该有权获得高风险带来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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