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2月6日下午,本网获悉,《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网南昌12月6日电 (吴菁)12月6日下午,本网获悉,《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省境内河流、湖泊众多,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67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86个。强化河湖管理保护对于大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共32条,围绕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结合江西工作实际,《条例》规定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另一方面《条例》规定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并将涉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
针对各级河长、湖长工作角色、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的不同,《条例》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同时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并规定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另外,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河湖管护中的作用,《条例》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服务,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管理保护作出约定,鼓励举报水域违法行为。同时规定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河湖保护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据了解,这是继浙江省、海南省之后全国第三个出台的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深入实施湖长制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对于进一步保护、管理、治理好全省的河流湖泊,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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