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不少普通市民可能弄不清司法解释中24%和36%这两条线的设置,会想到如果借贷利率介于24%和36%之间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对此,律师对记者解释道:如果利率介于两者之间,那么对于已支付过的利息的支持利率是36%,尚未支付的只支持24%去计算利息。
因此,区分已支付利息和未支付利息,两者分别保护上限是36%、24%。
对于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置,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而且还表示:很多借款人使用借款带来的利润不足以覆盖借款利息,自然出现逾期或者另借其他借款去偿还旧的借款本息,债务约来越多,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破产等。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第五,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主要包括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等五大方面。
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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