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成功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机密,而且多数企业也都是通过这些机密战胜同行的竞争对手的。所以,一旦商业机密泄露,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
成功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机密,而且多数企业也都是通过这些机密战胜同行的竞争对手的。所以,一旦商业机密泄露,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
在合伙企业中,掌握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全体合伙股东和相关负责人员。那么,一旦高层出现人事上的浮动,就很容易造成商业机密的泄露,从而给企业和其他股东带来很大的损失。商业史上,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引发的纠纷和官司也是比比皆是。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或竞业避让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签署的协议,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才开始生效。
竞业禁止协议主要为了防止企业董事、经理、股东等核心人物利用特殊的地位及所获得的公司内部资源损害公司利益。所以,企业中所有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秘密的人员,都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防止一旦有人事变动,损失到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除了竞业禁止协议外,合伙企业的股东在合伙创业之初,还要签署商业保密协议,来保证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从而影响公司发展前景。
所谓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是这样定义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
法律定义上的商业保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的保密,二是经营信息的保密。
技术信息的保密,通常针对掌握核心技术信息的技术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把企业中属于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信息泄露给他人。
经营信息通常指“管理信息、资源信息、客户信息、产品营销信息、标书信息等”。
股东作为公司经营者掌握着公司非常重要的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客户等详细信息,如果股东利用自身的优势,谋取相关利益,肯定会损害到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在合伙创办企业时,股东们必须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这既是对全体股东的约束,也全体股东利益的保障。
在利益面前,每个人都会遇到诱惑。所以,合伙人之间签署相关协议,可以大大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因为私利而出现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是合伙创业必须有的程序,一定不要碍于人情而忽视,否则很有可能就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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