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共29条,主要内容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执行,不得超出《通用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水平;建设单位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时,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用电量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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