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旨在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旨在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增强重点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
《管理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明确要求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政府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各占一定比例;市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市科技创新成果(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市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参赛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竞赛;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赛并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授奖结果、追回荣誉证书和政策支持,记入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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