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业局等9家单位联合发布,旨在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办法》明确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等,并规定被告或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若拒绝修复,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修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规定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全过程检察监督等。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