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天眼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

2018-02-02 17:22:39 | 作者: 来源:

【编者按】(文 巴莫)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下发158条自查指引,以及《广东

 

(文/巴莫)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下发158条“自查指引”,以及《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15项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其中以下5点最为重要。

 

1、“验收指引”(158条),指引规定除禁止“首付贷”业务之外,还要求停止开展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业务。

 

2、股权结构情况,包括股东、法人、董事、高管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况)、是否有在执行的20万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结亦当说明。

 

3、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等。由此来看,广东监管允许关联人在网贷平台融资,但要求平台出具关联方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4、信息披露情况,应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值得注意的是,网贷天眼发布的12月90家平台信披排行榜中,信息披露得分80分以上平台只有25家。

 

5、业务模合法合规情况,是否继续开展校园贷、现金贷业务,是否与金交所开展业务,存量的违规业务是否逐步压缩并制定退出时间表,与金交所业务是否已转让或清偿完成。

 

指引强调,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等措辞,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承办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近一年了内未接受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处罚。法律意见书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提交之后网贷机构不得修改,如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经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同意,由执业律师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说明。

 

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全文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2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3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4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5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6广东法律意见书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属实”措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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