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备案细则)和《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备案细则”)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鲸亿金服作了详细的解读。
属地化存管是硬指标
备案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且指出如果平台此前已经签订银行存管协议的,但是不符合属地化要求的,就需要在1年之内完成存管银行的更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备案细则适用于浙江省除宁波外的网络借贷平台。
此前,上海和深圳等地的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属地化存管,此次浙江省同样提出属地化的要求,意味着银行属地化存管成为硬指标。在2018年6月底全部完成专项整治之前,浙江省所有在运营平台都必须完成银行存管,并且符合要求,这对于平台来说,在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方面都面临着巨大考验。
包容对待债权转让问题
与广东、上海等其他地方不同,浙江省备案细则以及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提及债权转让有关问题,意味着浙江省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持包容的态度,响应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 《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监管方向,关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规;其余类似资产证券化或是“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认定为违规。
属地化存管是硬指标
备案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且指出如果平台此前已经签订银行存管协议的,但是不符合属地化要求的,就需要在1年之内完成存管银行的更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备案细则适用于浙江省除宁波外的网络借贷平台。
此前,上海和深圳等地的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属地化存管,此次浙江省同样提出属地化的要求,意味着银行属地化存管成为硬指标。在2018年6月底全部完成专项整治之前,浙江省所有在运营平台都必须完成银行存管,并且符合要求,这对于平台来说,在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方面都面临着巨大考验。
包容对待债权转让问题
与广东、上海等其他地方不同,浙江省备案细则以及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提及债权转让有关问题,意味着浙江省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持包容的态度,响应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 《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监管方向,关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规;其余类似资产证券化或是“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认定为违规。
鲸亿金服法律顾问注意到,这与之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的内容稍显不同,浙江省对于网络借贷的整体监管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一些。
而且浙江省此次颁布的备案细则明确了实施细则,意味着监管方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情况有了一定的掌握,监管方向正从政策指引向硬性指标监管转变。当然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不突破法律规定的红线,平台始终要坚持信息中介属性,坚持小额分散、线上经营等的原则。
整体来看,浙江省与其他地区各监管部门监管思路基本保持一致,解决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对各网贷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合规运营的硬性指标,监管收紧毋庸置疑,未来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合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