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27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008年国际金融
11月27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也入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中国平安入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
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上述《意见》,主要规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的特别监管要求方面,附加监管要求最受关注,主要表现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还会有额外的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必要时,也会按照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相比于G-SIBs,《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需要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以附加资本要求为例,巴塞尔委员会对入选的G-SIBs按最终得分划定了五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从1%~3.5%不等),预计我国也会借鉴这种方式设定分级附加资本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同时,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长远看,《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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