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印发,旨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
日前,《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印发,旨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保障。依据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未来三至五年目标为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重点任务为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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