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弹性延退保障劳动权益

2025-01-02 19:00:02 | 作者: 来源:

【编者按】近日,《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旨在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

近日,《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旨在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明确提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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